Page 70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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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保監會令[2009]6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經紀機構的經營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
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機構是指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
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仲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傭金的機構,
包括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經紀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險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
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保險經紀機構因過錯給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經紀機構履行
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