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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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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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經紀機構的經營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
                                   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機構是指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

                                   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仲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傭金的機構,
                                   包括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經紀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險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
                                   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保險經紀機構因過錯給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經紀機構履行

                                   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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