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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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場准入

                        第一節  機構設立


                      第六條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經紀機構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
                               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註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

                                      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電腦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保險經紀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 1000 萬元,且必須為實

                               繳貨幣資本。
                      第九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

                               為保險經紀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

                               司;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
                               經紀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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