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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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會的同意。
                           第十條  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且字型大小不
                                   得與現有的保險仲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

                                      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二條  保險經紀公司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經紀公司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註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 1 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

                                            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  保險經紀公司以本規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

                                      立 3 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
                                      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 20 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

                                      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
                                      本人民幣 100 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註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
                                      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經紀公司註冊資本達到人民幣 2000 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
                                      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經紀機構設立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進行
                                      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瞭解擬設機構的

                                      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畫、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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