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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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的同意。
第十條 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且字型大小不
得與現有的保險仲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
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二條 保險經紀公司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經紀公司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註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 1 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
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 保險經紀公司以本規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
立 3 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
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 20 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
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
本人民幣 100 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註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
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經紀公司註冊資本達到人民幣 2000 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
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經紀機構設立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進行
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瞭解擬設機構的
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畫、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