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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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
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
正,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
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
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一)編製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或者資料;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第八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
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
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四)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
可證;
(五)未按規定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獨立帳戶代收保險費;
(七)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八)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九)從代收保險費中坐扣代理傭金;
(十)代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