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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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帳戶。
第六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聘請
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公司的資產、負債、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
審計,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審計報告。
中國保監會根據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提交專項
外部審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
長、執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經
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包括但
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機構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獲得批准或者履行報告義務;
(二)資本金是否真實、足額;
(三)保證金提取和動用是否符合規定;
(四)職業責任保險是否符合規定;
(五)業務經營是否合法;
(六)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
整和真實;
(八)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從業人員管理職責;
(十一)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
(十二)電腦配置狀況和資訊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第六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國保監會調查的,在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