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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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延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應
                                        當依法組織清算或者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結算,向中國保監
                                        會提交清算報告或者結算報告。

                           第五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根據股東

                                        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的,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解散。

                           第五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做出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解散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的解散決議;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清算方案;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結束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
                                        報告。

                           第五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到期債
                                        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的,應當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
                                        按照法定破產程式進行。

                           第五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
                                        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

                                        照法定程式組織清算,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五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場的,中國保監會

                                        依法註銷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

                                        (二)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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