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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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延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應
當依法組織清算或者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結算,向中國保監
會提交清算報告或者結算報告。
第五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根據股東
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的,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解散。
第五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做出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解散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的解散決議;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清算方案;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結束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
報告。
第五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到期債
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的,應當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
按照法定破產程式進行。
第五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
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
照法定程式組織清算,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五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場的,中國保監會
依法註銷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
(二)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