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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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事
                                        項。委託代理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
                                        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製作規範的客戶告知書,並在開展業

                                        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以及被代理保險
                                        公司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範圍、聯繫方式等基本事項。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被代理保險公

                                        司或者相關仲介機構存在關聯關係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
                                        說明。

                           第三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合同中免除責
                                        任或者除外責任、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

                                        等條款。
                           第三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 20 日內投保職

                                        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

                                        之日起 10 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影本或者保證金存款協
                                        定影本、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影本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四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確保該保險持續
                                      有效。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
                                      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 100 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

                                      得低於人民幣 500 萬元,同時不得低於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上年
                                      營業收入的 2 倍。

                                      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 5000 萬元的,可以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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