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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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批准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
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 90 日內,無正當理由未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20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立、合併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經中
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
5 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名稱或者分支機構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三)發起人、主要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
(四)變更主要股東;
(五)變更註冊資本;
(六)股權結構重大變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銷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
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並按照《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有
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3 年,保險專業代理公司
應當在有效期屆滿 30 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