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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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保監會令[2009]5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
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
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
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
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
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
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准入
第一節 機構設立
第五條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下列組織
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