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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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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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
                                   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
                                   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

                                   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

                                   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
                                   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
                                   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准入

                             第一節  機構設立


                           第五條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下列組織
                                   形式: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