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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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
                                      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前 3 年的經營情況進行

                                      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
                                      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保監會
                                      繳回原證;准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節  任職資格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

                                            權的管理人員;
                                      (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
                                        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三)從事經濟工作 2 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

                                               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
                                        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5 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 10 年

                                        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擔任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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