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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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第四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註冊資本的 5%繳
存;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
金數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 100 萬
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
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
保證金存款協定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
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
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
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註冊資本減少;
(二)許可證被註銷;
(三)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禁止行為
第四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
證。
第四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
定的範圍。
第四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