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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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第四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註冊資本的 5%繳

                                   存;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
                                   金數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 100 萬

                                   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
                                   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

                                   保證金存款協定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
                                   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

                                   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
                                   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註冊資本減少;
                                   (二)許可證被註銷;

                                   (三)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禁止行為


                      第四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
                                   證。

                      第四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
                                   定的範圍。

                      第四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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