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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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涉及異地共
保、異地承保和統括保單,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第四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
中,不得有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
司的行為:
(一)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二)誤導性銷售;
(三)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銷售假保險單證,或者為
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四)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
告知義務;
(五)虛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編造退保,套取保險傭金;
(六)虛假理賠;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八)其他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
行為。
第四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
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行政權力、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
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
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仲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二)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退保金或者保險金;
(三)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投保人、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