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92
676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
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查勘、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
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 80 小時,
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 36 小
時,其中接受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
12 小時。
第三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
支情況。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
費帳戶進行結算。
第三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
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
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
額,保險費,繳費方式等;
(二)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
(三)保險代理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
(四)其他重要業務資訊。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
的各種單證、材料;代理關係終止後,應當在 30 日內將剩餘
的單證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
第三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與被代理保險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