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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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
                                   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查勘、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
                                   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 80 小時,
                                   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 36 小

                                   時,其中接受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
                                   12 小時。

                      第三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
                                   支情況。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
                                   費帳戶進行結算。

                      第三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
                                   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
                                          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

                                          額,保險費,繳費方式等;
                                   (二)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

                                   (三)保險代理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
                                   (四)其他重要業務資訊。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

                                   的各種單證、材料;代理關係終止後,應當在 30 日內將剩餘
                                   的單證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

                      第三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與被代理保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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