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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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
                                   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

                                      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註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 1 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
                                            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

                                      請設立 3 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
                                      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 20 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

                                      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
                                      註冊資本人民幣 100 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
                                      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達到人民幣 2000 萬元的,設立分支
                                      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
                                      進行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瞭解擬設機

                                      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畫、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
                                      等有關事項。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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