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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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報告:
                                        (一)在每年 7 月 30 日以前,提交其總公司註冊地保險監管

                                              機構根據當地法律出具的、有關其總公司償付能力狀
                                              況的意見書或者經營狀況意見書;

                                        (二)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其總公司下一年度授權的
                                              承保許可權和自留保費額度;

                                        (三)在每年 1 月 31 日和 7 月 30 日以前,提交有關轉分保
                                              業務情況的報告,包括轉分保分入公司名稱、業務種

                                              類、合同形式、分出保費、攤回賠款以及攤回手續費
                                              等。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及
                                      時、準確地報送再保險統計資訊以及其他再保險業務資料。

                           第三十一條  保險聯合體應當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一
                                        年度的財務報告、業務分析報告以及向中國境外分保的情

                                        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

                                        責令改正,並處以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
                                        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

                                        保險業務許可證。
                                        對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

                                        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
                                        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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