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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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告:
(一)在每年 7 月 30 日以前,提交其總公司註冊地保險監管
機構根據當地法律出具的、有關其總公司償付能力狀
況的意見書或者經營狀況意見書;
(二)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其總公司下一年度授權的
承保許可權和自留保費額度;
(三)在每年 1 月 31 日和 7 月 30 日以前,提交有關轉分保
業務情況的報告,包括轉分保分入公司名稱、業務種
類、合同形式、分出保費、攤回賠款以及攤回手續費
等。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及
時、準確地報送再保險統計資訊以及其他再保險業務資料。
第三十一條 保險聯合體應當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一
年度的財務報告、業務分析報告以及向中國境外分保的情
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
責令改正,並處以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
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
保險業務許可證。
對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
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
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