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78
662
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保監會令(2005)2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再保險市場,加強對再保險業務的管理,分散保
險經營風險,實現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
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
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合約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預先訂立合
同,約定將一定時期內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
再保險的經營行為。
本規定所稱臨時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臨時與其他保險公司約定,
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
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
司。
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直接承擔保
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再保
險業務、不直接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公司,是指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
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入公司,是
指接受其他保險公司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