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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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
《保險法》、《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條例》及本細則要求提交、報送的檔、資料和書面報告,
應當提供中文本,中外文本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本的表述
為準。
第四十四條 《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從有關資料送達中國保監會之
日起計算。申請人申請檔不全、需要補交資料的,期限應當
從申請人的補交資料送達中國保監會之日起重新計算。
本細則有關批准、報告期間的規定是指工作日。
第四十五條 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管理,《條例》和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
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與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外資再保險公司的設立適用《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再
保險公司設立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細則。
第四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保險公司在
內地設立和營業的保險公司,比照適用《條例》和本細則;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行政協議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 2004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