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77

661





                           第四十二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
                                        《保險法》、《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條例》及本細則要求提交、報送的檔、資料和書面報告,
                                        應當提供中文本,中外文本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本的表述

                                        為準。
                           第四十四條  《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從有關資料送達中國保監會之

                                        日起計算。申請人申請檔不全、需要補交資料的,期限應當
                                        從申請人的補交資料送達中國保監會之日起重新計算。

                                        本細則有關批准、報告期間的規定是指工作日。
                           第四十五條  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管理,《條例》和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
                                        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與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外資再保險公司的設立適用《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再

                                        保險公司設立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細則。
                           第四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保險公司在

                                        內地設立和營業的保險公司,比照適用《條例》和本細則;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行政協議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 2004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