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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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註冊資
本。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達到人民幣 5 億元,
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
本。
第二十九條 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二)內控制度健全,無受處罰的記錄;經營期限超過 2 年
的,最近 2 年內無受處罰的記錄;
(三)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分支機構高
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外資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
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
(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
(三)擬設機構 3 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
(四)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自收到完
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
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被批准後,申請人應當在 6 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
建。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
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 3 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
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作出的原批准檔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