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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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註冊資
                                   本。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達到人民幣 5 億元,
                                   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

                                   本。
                      第二十九條  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二)內控制度健全,無受處罰的記錄;經營期限超過 2 年

                                          的,最近 2 年內無受處罰的記錄;
                                   (三)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分支機構高
                                          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外資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

                                 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

                                 (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
                                 (三)擬設機構 3 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

                                 (四)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自收到完

                                   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
                                   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被批准後,申請人應當在 6 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
                                   建。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

                                   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 3 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
                                   建工作的,中國保監會作出的原批准檔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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