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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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擬設外資保險公司的籌建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專以上學歷;
                                 (二)從事保險或者相關工作 2 年以上;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十九條  申請人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延長籌建期的,應當在
                                 籌建期期滿之日的前 1 個月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籌建報告,應當對該條其他各項

                                 的內容作出綜述。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所稱法定驗資機構,是指符合中國
                                   保監會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所稱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

                                   容:
                                   (一)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二)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銀行原始入賬憑證的影本。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擬設外國保

                                   險公司分公司的總經理。
                                   對擬任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是指由外

                                   國保險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對擬任外國保險公司
                                   分公司總經理的授權書。

                                   授權書應當明確記載被授權人的許可權範圍。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擬設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

                                   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保險公司總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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