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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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 20 萬元的,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三十二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業務

                                        地域範圍或者服務物件範圍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的,依照刑法
                                        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

                                        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
                                        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0 萬元的,處 10 萬
                                        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的,責令限期停業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

                                        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可以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

                                        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違反規定與其關聯企業從事交易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補足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

                           第三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
                                        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提交、報送有關檔、資料和書面報告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告的。
                           第三十五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

                                        保監會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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