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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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 20 萬元的,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三十二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業務
地域範圍或者服務物件範圍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的,依照刑法
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
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
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0 萬元的,處 10 萬
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的,責令限期停業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
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可以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
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違反規定與其關聯企業從事交易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補足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
第三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
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提交、報送有關檔、資料和書面報告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告的。
第三十五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
保監會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