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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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外資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
現,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解散。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
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併外,不得
解散。
第二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中國保監會吊銷經營
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由中國保監會依法及時組織
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八條 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
成立之日起 60 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 3 次。公告內容應當經
中國保監會核准。
第二十九條 外資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保監會同意,由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外資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
法院組織中國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
行清算。
第三十條 外資保險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未清償債
務前,不得將其財產轉移至中國境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保險
業務活動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擅自設
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中國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