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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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外資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

                                   現,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解散。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
                                   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併外,不得
                                   解散。

                      第二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中國保監會吊銷經營
                                   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由中國保監會依法及時組織

                                   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八條  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

                                   成立之日起 60 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 3 次。公告內容應當經
                                   中國保監會核准。

                      第二十九條  外資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保監會同意,由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外資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
                                   法院組織中國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
                                   行清算。

                      第三十條  外資保險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未清償債
                                 務前,不得將其財產轉移至中國境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保險

                                   業務活動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擅自設
                                   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中國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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