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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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虛假的檔、資料和書面報告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六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其財產轉移至中國境外
                                   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轉回轉移的財產,處轉移財產金額

                                   2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

                                   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取消該外資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一定
                                   期限直至終身在中國的任職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管理,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
                                   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

                                   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保險公司在

                                   內地設立和營業的保險公司,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 200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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