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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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股份、出資方面存在控制關係;
                                      (二)在股份、出資方面同為第三人所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關聯的關係。

                           第二十一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

                                        將該分公司及其總公司上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中國保
                                        監會,並予公佈。

                           第二十二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分公司
                                        應當自各該情形發生之日起 10 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保監

                                        會提交書面報告:
                                        (一)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註冊地;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處罰;

                                        (六)發生重大虧損;
                                        (七)分立、合併、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

                                        破產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停止該分公司開展新業務。
                           第二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

                                        管理的規定。
                                        除經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經

                                        營保險業務的,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第二十五條本條例
                                        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送檔、資料和書面報告的,應當

                                        提供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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