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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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股份、出資方面存在控制關係;
(二)在股份、出資方面同為第三人所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關聯的關係。
第二十一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
將該分公司及其總公司上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中國保
監會,並予公佈。
第二十二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分公司
應當自各該情形發生之日起 10 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中國保監
會提交書面報告:
(一)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註冊地;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處罰;
(六)發生重大虧損;
(七)分立、合併、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
破產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停止該分公司開展新業務。
第二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
管理的規定。
除經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經
營保險業務的,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第二十五條本條例
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送檔、資料和書面報告的,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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