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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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
照 (副本)、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
見書;
(三)外國申請人的公司章程、最近 3 年的年報;
(四)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中國申請人的有關資料;
(五)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六)擬設公司的籌建負責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
到完整的申請檔之日起 6 個月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決
定受理的,發給正式申請表;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
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 1 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
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
批准,可以延長 3 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
國保監會作出的受理決定自動失效。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
應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檔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一)籌建報告;
(二)擬設公司的章程;
(三)擬設公司的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對擬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六)擬設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七)擬設公司未來 3 年的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
(八)擬在中國境內開辦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