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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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
                                      照 (副本)、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
                                      見書;

                               (三)外國申請人的公司章程、最近 3 年的年報;

                               (四)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中國申請人的有關資料;
                               (五)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六)擬設公司的籌建負責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
                               到完整的申請檔之日起 6 個月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決

                               定受理的,發給正式申請表;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
                               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 1 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在
                                 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保監會

                                 批准,可以延長 3 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
                                 國保監會作出的受理決定自動失效。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

                                 應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檔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一)籌建報告;

                                 (二)擬設公司的章程;
                                 (三)擬設公司的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對擬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六)擬設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
                                 (七)擬設公司未來 3 年的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

                                 (八)擬在中國境內開辦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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