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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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準備金的計算說明書;
                                      (九)擬設公司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十)設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對該分公司承擔
                                             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十一)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其合資經營合同;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檔。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請檔之
                                      日起 60 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
                                      說明理由。

                                      經批准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外資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總額
                                      的 20%提取保證金,存入中國保監會指定的銀行;保證金除外

                                      資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

                                      關規定審核批准。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五條  外資保險公司按照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範圍,可以全部或者

                                      部分依法經營下列種類的保險業務:
                                      (一)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

                                             險等保險業務;
                                      (二)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

                                             險等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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