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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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
                                 範圍內經營大型商業風險保險業務、統括保單保險業務。

                      第十六條  同一外資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
                                 務。

                      第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可以依法經營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
                                 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十八條  外資保險公司的具體業務範圍、業務地域範圍和服務物件範
                                 圍,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外資保險公司只能在核
                                 定的範圍內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檢查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

                                 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外資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
                                 檔、資料和書面報告,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處

                                 理。
                                 外資保險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

                                 提供有關檔、資料和書面報告,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二十條  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

                                 下列交易活動:
                                 (一)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二)資產買賣或者其他交易。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與外資保險公司有下列關係之一的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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