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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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
範圍內經營大型商業風險保險業務、統括保單保險業務。
第十六條 同一外資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
務。
第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可以依法經營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
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十八條 外資保險公司的具體業務範圍、業務地域範圍和服務物件範
圍,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外資保險公司只能在核
定的範圍內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檢查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
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外資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
檔、資料和書面報告,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處
理。
外資保險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
提供有關檔、資料和書面報告,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二十條 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
下列交易活動:
(一)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二)資產買賣或者其他交易。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與外資保險公司有下列關係之一的企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