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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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保監會令(2004)4 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
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外國保險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外註冊、經營保險業
務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
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
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 50%。
外國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得超過
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四條 《條例》生效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或
者營運資金不足 2 億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應
當在本細則生效後 2 年內繳足;未繳足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
的,對於其開展新業務的申請,中國保監會不予批准。
第五條 外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應當為實繳貨幣。
第六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成立後,外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
營運資金。
第七條 《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經營保險業務 30 年以上,是指外國保
險公司持續經營保險業務 30 年以上,外國保險公司吸收合併其他
機構或者與其他機構合併設立新保險公司的,不影響其經營保險
業務年限的計算。
外國保險公司子公司的經營保險業務年限,從該子公司設立時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