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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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計算。
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代表機構,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下列代表機構:
(一)外國保險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
(二)外國保險公司所在的集團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
第九條 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其所在的集團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只能適用
於申請設立一家外資保險公司。
第十條 《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稱設立申請前 1 年年末,是指申請日的
上一個會計年度末。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第七項所稱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下列條
件:
(一)法人治理結構合理;
(二)風險管理體系穩健;
(三)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管理資訊系統有效;
(五)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二條 申請人不能提供《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要求的營業執照(副
本)的,可以提供營業執照的有效影本或者有關主管當局出具
的該申請人有權經營保險業務的書面證明。
第十三條 《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
主管當局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之
一:
(一)在有關主管當局出具證明之日的上一個會計年度,該申
請人的償付能力符合該國家或者地區的監管要求;
(二)在有關主管當局出具證明之日的上一個會計年度中,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