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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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條例》第十一條第九項所稱擬設公司的營業場所的資料,
是指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條例》第十一條第九項所稱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
料,至少包括電腦設備配置、網路建設情況以及資訊管理系
統情況。
第二十六條 《條例》和本細則要求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
司提供的下列檔或者資料,應當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依法設
立的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的有效影本;
(二)對擬任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外國保險公司對其中國境內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
責任擔保書。
第二十七條 外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的
行政轄區內開展業務。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在其住
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設立分
公司。
外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設立中心支公司、支公
司、營業部或者行銷服務部。行銷服務部的設立和管理,中
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以最低註冊資本人民幣 2 億元
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
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 2 千萬元的註冊資
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時,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