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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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
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有關證明;
(四)擬設機構辦公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關證明,電
腦設備配置及網路建設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
員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設立分支機構完整的開業申請文件之
日起 20 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決定核准的,
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核准的,應當
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核准開業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核准檔及保險許可
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後方可營業。
第三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審
核與管理,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另有規
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合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解散事由出現,申請解散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並提
交下列資料:
(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
(二)公司股東會的決議;
(三)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
(四)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