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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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應當單獨列帳、分別核算。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法》規定,確定自留保險費和每一危險
                               單位自留風險;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第十一條  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

                                 內的保險公司發出要約,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向中國境內至少兩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
                                 (二)要約分出的份額之和不得低於分出業務的 50%。

                      第十二條  除航空航太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直接保險

                                 公司辦理合約分保或者臨時分保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不得
                                        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 80%;

                                 (二)每一臨時分保合同分給投保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者

                                        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
                                        額的 20%。

                      第十三條  在法定再保險存續期內,直接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
                                 關規定,將其承保的業務及時、足額辦理法定再保險。法定再

                                 保險分入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賠款。
                      第十四條  應再保險分入公司要求,再保險分出公司應當將其自負責任以

                                 及直接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分入公司。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開發設計新型風險轉

                                 移產品,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六條  中國境內的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配備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專職

                                 再保險核保人和再保險核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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