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82
666
為限。
第二十六條 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 3 月 31 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
下列材料:
(一)除航空航太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
上一年度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每一危險單位
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超過直接保險業
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 50%的交易情況;
(二)上一年度合約分保中,分給各再保險分入公司的份額;
(三)上一年度保險經紀人和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名單;
(四)財產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畫,包括分保政
策、合約分保情況、危險單位劃分標準以及每一危險
單位的自留限額;
(五)人身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畫的變動情況;
(六)本年度選擇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條件和標準。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
報告:
(一)上一年度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
(二)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有關再保險業務的各類準備金提
取辦法和金額。
第二十八條 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將重大保險賠案及其再保險安排情況、再
保險政策的重大調整等情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前款所稱重大保險賠案是指在一次保險事故中,財產損失賠
償在 5000 萬元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在 3000 萬元以上的
理賠案件。
第二十九條 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