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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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限。
                      第二十六條  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 3 月 31 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
                                   下列材料:

                                   (一)除航空航太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

                                          上一年度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每一危險單位
                                          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超過直接保險業
                                          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 50%的交易情況;

                                   (二)上一年度合約分保中,分給各再保險分入公司的份額;

                                   (三)上一年度保險經紀人和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名單;
                                   (四)財產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畫,包括分保政

                                          策、合約分保情況、危險單位劃分標準以及每一危險
                                          單位的自留限額;

                                   (五)人身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畫的變動情況;
                                   (六)本年度選擇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條件和標準。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
                                   報告:

                                   (一)上一年度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
                                   (二)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有關再保險業務的各類準備金提

                                          取辦法和金額。
                      第二十八條  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將重大保險賠案及其再保險安排情況、再

                                   保險政策的重大調整等情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前款所稱重大保險賠案是指在一次保險事故中,財產損失賠

                                   償在 5000 萬元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在 3000 萬元以上的
                                   理賠案件。

                      第二十九條  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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