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79

663





                                   本規定所稱分出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出公司轉移出的保險業務;
                                   本規定所稱分入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入公司接受分入的保險業
                                   務。

                                   本規定所稱保險聯合體,是指為了處理單個保險人無法承擔的特

                                   殊風險或者巨額保險業務,或者按照國際慣例,由兩個以上保險
                                   公司聯合組成、按照其章程約定共同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
                                   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

                                   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託,為再保

                                   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仲介服務,並
                                   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以及保險經紀人
                                   等其他保險機構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循
                                   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

                           第六條  再保險分出公司、再保險分入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對在辦理再保
                                   險業務中知悉的上述主體的業務和財務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  鼓勵保險公司和
                                   保險經紀人積極為農業保險和地震、洪水等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

                                   服務。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再保險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經營


                           第九條  再保險業務分為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保險公司對壽險再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