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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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解散的合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應當自
                                   收到中國保監會批准檔之日起,停止新的業務經營活動,向

                                   中國保監會繳回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在 15 日內成立清算
                                   組。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後 5 日內將公司開始清算程式的情況書面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勞動與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1 個月內聘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自聘請之日起 3 個月內向中國保

                                   監會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在每月 10 號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債務清償、
                                   資產處置等最新情況報告。

                      第四十條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報紙,是指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

                      第四十一條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撤銷其在中國境內分公司的,應當報
                                   中國保監會批准,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國財產保險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

                                   (三)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分公司的具體程式,適

                                   用《條例》及本細則有關合資、外資財產保險公司申請解散
                                   的程式。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
                                   告破產的,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債務處理適用

                                   《條例》第三十條及本細則有關合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解
                                   散的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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