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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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解散的合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應當自
收到中國保監會批准檔之日起,停止新的業務經營活動,向
中國保監會繳回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在 15 日內成立清算
組。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後 5 日內將公司開始清算程式的情況書面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勞動與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1 個月內聘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自聘請之日起 3 個月內向中國保
監會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在每月 10 號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債務清償、
資產處置等最新情況報告。
第四十條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報紙,是指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
第四十一條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撤銷其在中國境內分公司的,應當報
中國保監會批准,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國財產保險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
(三)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分公司的具體程式,適
用《條例》及本細則有關合資、外資財產保險公司申請解散
的程式。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
告破產的,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債務處理適用
《條例》第三十條及本細則有關合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解
散的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