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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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和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外
資保險公司,其設立形式、外資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
確定。
第七條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2 億元人民
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
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自由兌換貨幣。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於 2 億元人民
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中國保監會根據外資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提高前
兩款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 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保險業務 30 年以上;
(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2 年以上;
(三)提出設立申請前 1 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 50 億美元;
(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外國保
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
管;
(五)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
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中設立合資保險公司
的,申請書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