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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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和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外

                                   資保險公司,其設立形式、外資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
                                   確定。

                           第七條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2 億元人民
                                   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
                                   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自由兌換貨幣。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於 2 億元人民

                                   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中國保監會根據外資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提高前
                                   兩款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  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保險業務 30 年以上;
                                    (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2 年以上;

                                    (三)提出設立申請前 1 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 50 億美元;
                                    (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外國保

                                           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
                                           管;

                                    (五)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

                                   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中設立合資保險公司

                                           的,申請書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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