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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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限期撤換×××職務的通知》,並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被
處罰人員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停止履行相關職
務。
《關於限期撤換×××職務的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規定該任命機構應當自收到《關於限期撤換×××職務的通
知》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以內,作出免職決定,撤換被處罰
人員現任職務;
2. 規定該任命機構在免職決定作出後 10 個工作日以內,將免
職決定抄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
(七)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2 年時效以內,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被發現在原任職期間存在違法行為,仍在同一保險
公司任職的,中國保監會或者違法行為地派出機構可以依法處
以警告、罰款或者責令予以撤換,已到其他保險公司、其他行
業任職的,可以依法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前款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跨地區任職的,由違法行為地
派出機構實施處罰,依法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發送
《關於限期撤換×××職務的通知》並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
地派出機構應當在發送《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前,將擬處
罰事宜告知被處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現任地派出機構,並保
持良好溝通。
(八)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予以撤換
的,按照《規定》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