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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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限期撤換×××職務的通知》,並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被
                                  處罰人員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停止履行相關職
                                  務。

                                  《關於限期撤換×××職務的通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規定該任命機構應當自收到《關於限期撤換×××職務的通
                                    知》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以內,作出免職決定,撤換被處罰
                                    人員現任職務;

                                  2.  規定該任命機構在免職決定作出後 10 個工作日以內,將免

                                    職決定抄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
                           (七)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2 年時效以內,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被發現在原任職期間存在違法行為,仍在同一保險
                                 公司任職的,中國保監會或者違法行為地派出機構可以依法處

                                 以警告、罰款或者責令予以撤換,已到其他保險公司、其他行
                                 業任職的,可以依法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前款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跨地區任職的,由違法行為地
                                  派出機構實施處罰,依法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發送

                                  《關於限期撤換×××職務的通知》並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
                                  地派出機構應當在發送《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前,將擬處

                                  罰事宜告知被處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現任地派出機構,並保
                                  持良好溝通。

                           (八)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予以撤換
                                 的,按照《規定》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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