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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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對《保險法》第 27 條理解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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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保監局:

                               你局《關於法院對<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理解是否正確的請示》(連保
                           監發[2008]70 號文)收悉。經研究,對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關於《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二年”、“五年”期限的理解,大連市
                           人民法院的基本觀點是成立的。《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的期限,是被保險

                           人或者受益人依據保險合同,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賠付的索賠時限,法理
                           上屬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不同於《民法通則》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二者並不衝突,各自產生獨立的法律效果。
                               以上意見,供參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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