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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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仲介機
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
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
銷之日起未逾 3 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
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
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
的,期限未滿;
(四)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 2 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
調查;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衝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第二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
交相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
專業代理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職務,無須重新
核准任職資格。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