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690

674





                                   管理人員: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仲介機

                                          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
                                          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

                                          銷之日起未逾 3 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

                                          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
                                          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
                                          的,期限未滿;
                                   (四)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 2 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

                                          調查;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衝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第二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

                                   交相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

                                   專業代理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職務,無須重新
                                   核准任職資格。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