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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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
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由中國保
監會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
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
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
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一)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
(二)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
活動;
(三)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仲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
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
(四)未按規定管理、使用保險公司交付的各種單證、材料。
第八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
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
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
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未經批准動用保證金;
(二)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