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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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
                                   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由中國保
                                   監會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

                                   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

                                   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
                                   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一)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

                                   (二)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
                                          活動;

                                   (三)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仲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
                                          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

                                   (四)未按規定管理、使用保險公司交付的各種單證、材料。
                      第八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

                                 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
                                 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

                                 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未經批准動用保證金;

                                 (二)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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