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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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和連續性;
(三)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
第八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未按規定製作、
出示客戶告知書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
員,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四
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5 萬元
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3 萬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
利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由中國保監會
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的,由中國保監會
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
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
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二條的,由中國保監
會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報送或者保管有關報告、報
表、檔或者資料的,或者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資訊、資料的,
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 1 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