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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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或者未取得許可

                                        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沒
                                        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沒有違

                                        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5 萬元的,處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
                                        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保
                                        險專業代理機構或者申請其他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

                                        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 1 年內不得再次
                                        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四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
                                        構或者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

                                        撤銷,對被許可人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罰款;申請人在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
                                        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

                                        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未經批准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發生第
                                        十七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

                                        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
                                        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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