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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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或者未取得許可
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沒
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沒有違
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5 萬元的,處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
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保
險專業代理機構或者申請其他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
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 1 年內不得再次
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四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
構或者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
撤銷,對被許可人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罰款;申請人在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
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
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未經批准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發生第
十七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
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
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