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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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事項。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批准設立保險經紀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
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保險經紀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 90 日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20 日內,
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七條 保險經紀公司分立、合併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經中國保
監會批准。
第十八條 保險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 5 日
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名稱或者分支機構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三)發起人、主要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
(四)變更主要股東;
(五)變更註冊資本;
(六)股權結構重大變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銷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 保險經紀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
可證,領取新許可證,並按照《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
定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