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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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保險經紀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
動。
第三十二條 保險經紀機構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持
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是指保險經紀機構中,為投保
人或者被保險人擬訂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協助索賠的
人員,或者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諮
詢服務、從事再保險經紀等業務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
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 80 小時,
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 36 小
時,其中接受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
12 小時。
第三十四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經紀業務收支情
況。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開立獨立的客戶資金專用帳戶。下列款項
只能存放于客戶資金專用帳戶: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支付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費;
(二)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代領的退保金、保險
金。
第三十五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至少
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通過本機構簽訂保單的主要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
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產品名稱,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