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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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保險經紀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
                                   動。

                      第三十二條  保險經紀機構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持
                                   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是指保險經紀機構中,為投保
                                   人或者被保險人擬訂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協助索賠的

                                   人員,或者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諮
                                   詢服務、從事再保險經紀等業務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
                                   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 80 小時,
                                   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 36 小

                                   時,其中接受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
                                   12 小時。

                      第三十四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經紀業務收支情
                                   況。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開立獨立的客戶資金專用帳戶。下列款項
                                   只能存放于客戶資金專用帳戶: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支付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費;
                                   (二)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代領的退保金、保險

                                          金。
                      第三十五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至少

                                   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通過本機構簽訂保單的主要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

                                          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產品名稱,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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