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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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禁止行為

                           第四十三條  保險經紀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保險經紀機構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範

                                        圍。
                           第四十五條  保險經紀機構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業務範

                                        圍和經營區域;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涉及異地共保、異地承保
                                        和統括保單,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經紀業務過程中,不得有
                                        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一)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二)誤導性銷售;

                                        (三)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銷售假保險單證,或者為
                                              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四)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
                                              告知義務;

                                        (五)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委託或者超出受託範圍,
                                              擅自訂立或者變更保險合同;

                                        (六)虛構保險經紀業務或者編造退保,套取傭金;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八)其他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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