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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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禁止行為
第四十三條 保險經紀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保險經紀機構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範
圍。
第四十五條 保險經紀機構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業務範
圍和經營區域;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涉及異地共保、異地承保
和統括保單,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經紀業務過程中,不得有
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一)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二)誤導性銷售;
(三)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銷售假保險單證,或者為
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四)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
告知義務;
(五)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委託或者超出受託範圍,
擅自訂立或者變更保險合同;
(六)虛構保險經紀業務或者編造退保,套取傭金;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八)其他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