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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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機構應當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之日
起 10 日內,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影本或者保證金存款協定影
本、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影本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四十條 保險經紀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確保該保險持續有
效。
保險經紀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
低於人民幣 500 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積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
民幣 1000 萬元,同時不得低於保險經紀機構上年營業收入的 2
倍。
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 5000 萬元的,可以不再
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第四十一條 保險經紀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註冊資本的 5%繳存,
保險經紀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
保險經紀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 100 萬元的,可以不
再增加保證金。
保險經紀公司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
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
保證金存款協定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
險經紀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
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經紀公司的債務承
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註冊資本減少;
(二)許可證被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