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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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條  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經紀業務過程中,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利用行政權力、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
                                          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仲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二)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退保金或者保險金;

                                   (三)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投保人、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洩露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或者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八條  保險經紀機構不得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

                                   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
                                   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第四十九條  保險經紀機構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仲介業務的
                                   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

                      第五十條  保險經紀機構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業務
                                 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

                                 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
                                 據。


                      第四章  市場退出


                      第五十一條  保險經紀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
                                   證有效期: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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