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8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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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經紀業務過程中,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利用行政權力、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
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仲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二)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退保金或者保險金;
(三)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投保人、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洩露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或者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八條 保險經紀機構不得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
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
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第四十九條 保險經紀機構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仲介業務的
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
第五十條 保險經紀機構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招聘業務
人員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回報,不得以直接或者間
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作為從業人員計酬的主要依
據。
第四章 市場退出
第五十一條 保險經紀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
證有效期: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