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722
706
(八)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規
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從業人員管理職責;
(十一)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
(十二)電腦配置狀況和資訊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第六十五條 保險經紀機構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國保監會調查的,在被調查
期間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涉嫌嚴重違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
(二)經營活動存在重大風險;
(三)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
第六十六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國保監會的現場檢查
工作,不得拒絕、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關檔、資料,不得拖延、轉移或者藏匿;
(二)相關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到場
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六十七條 保險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將其列為
重點檢查物件:
(一)業務或者財務出現異動;
(二)不按時提交報告、報表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
檔和資料;
(三)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在現場檢查中,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仲
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委託上述仲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