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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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書面委託協議。
                                        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委託事項告知被檢查的保險經紀機構。

                           第六十九條  保險經紀機構認為檢查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
                                        會有關規定的,可以向中國保監會舉報或者投訴。

                                        保險經紀機構有權對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理措施提起行政復
                                        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或者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
                                      事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
                                      所得不足 5 萬元的,處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保
                                        險經紀機構或者申請其他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

                                        或者不予批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 1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二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經紀機構或
                                        者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

                                        銷,對被許可人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罰款;申請人在 3 年
                                        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三條  保險經紀公司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
                                        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對

                                        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
                                        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保險經紀公司未經批准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發生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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