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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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書面委託協議。
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委託事項告知被檢查的保險經紀機構。
第六十九條 保險經紀機構認為檢查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
會有關規定的,可以向中國保監會舉報或者投訴。
保險經紀機構有權對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理措施提起行政復
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或者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
事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
所得不足 5 萬元的,處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保
險經紀機構或者申請其他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
或者不予批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 1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二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經紀機構或
者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
銷,對被許可人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罰款;申請人在 3 年
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三條 保險經紀公司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
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對
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
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保險經紀公司未經批准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發生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