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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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
                                   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保險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
                                   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5 萬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一)編製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或者資料;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  保險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

                                   得的,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

                                          可證有效期;
                                   (四)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五)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六)未按規定管理業務檔案;

                                   (七)未按規定使用獨立的客戶資金專用帳戶;
                                   (八)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第八十七條  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至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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