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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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
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保險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
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5 萬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一)編製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或者資料;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 保險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
得的,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
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
可證有效期;
(四)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五)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六)未按規定管理業務檔案;
(七)未按規定使用獨立的客戶資金專用帳戶;
(八)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第八十七條 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至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