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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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機構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法》) 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
                                      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仲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

                                      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

                                      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
                                      事宜。

                           第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公估機構申
                                      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 1 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
                                            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以本規定註冊資本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
                                      以申請設立 3 家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

                                      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 20 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的註冊資本或者出

                                      資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或者
                                      出資。

                                      保險公估機構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 2000 萬元的,設立
                                      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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