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731
715
估機構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法》) 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
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仲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
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
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
事宜。
第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公估機構申
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 1 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
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以本規定註冊資本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
以申請設立 3 家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
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 20 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的註冊資本或者出
資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或者
出資。
保險公估機構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 2000 萬元的,設立
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進行